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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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 诸城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538.12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尚应赔偿103538.12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680.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