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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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齐鲁恩华矿业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华地矿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双鹏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金召铁矿银行存款13658502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