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西昌泰安科技有限公司 凉山州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昌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利息、罚息3429318.36元(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 二、驳回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35.00元,减半收取计17117.5元,由被告西昌泰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