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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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市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版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26元,被告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