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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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共计8048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0849.795元。 三、原告***支取上述款项后,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整。 四、被告***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9元,由被告***承担1089元,原告***承担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