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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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汇海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物质性损失共计102471.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物质性损失共计4446.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第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邯郸市汇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