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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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8民初1062号 原告:***,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原县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经理。 被告:平原县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玉波,经理。 被告:***,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 被告:德州某某材料科技公司,住***。 被告:***,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 原告***诉被告平原县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平原县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德州某某材料科技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立案。2020年7月8日,原告李海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负担。 审判长田玉海 人民陪审员张秀英 人民陪审员桑树娥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蒋晓丹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