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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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532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182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