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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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宝地停车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426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石家庄宝地停车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卫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宝地停车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晓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霍小丽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