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宝地停车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426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石家庄宝地停车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卫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宝地停车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晓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霍小丽

裁判日期 2019-12-21
发布日期 2019-1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