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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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内蒙古恒泰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95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共计120800元整。(已付10000元医疗费)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187407.5元【(32975×20年×55%)-95000】×70%,医疗费58701元(91684.84+2174.29-10000)×70%,误工费13356元(180天×106元)×70%,住***。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反诉请求车损19415元(64717.2×30%),医疗费2489元(1702.96×30%+2825.80×70%)元.共计21904元。返还垫付医疗费2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6元,由原告***负担3508元,被告***、***共同负担7359元,反诉费375由原告***负担。鉴定费1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