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浙江滨盛汽车有限公司损失61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赔偿浙江滨盛汽车有限公司损失78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交纳74元(浙江滨盛汽车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负担。 原告浙江滨盛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