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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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致信铝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致昌信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2018)内0122民初1818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致昌信贸易有限公司、昌士波、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致信铝业有限公司货款3879239.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34元(原告已交纳18917元),由被告连云港致昌信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昌士波、被告王海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婷婷 人民陪审员 高步义 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