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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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和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同等责任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施救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0265.2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和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同等责任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施救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0265.26元。 三、被告***按事故同等责任(50%)赔付原告***鉴定费、存车费、病历取证费合计1383.6元。 四、被告***按事故同等责任(50%)赔付原告***鉴定费、存车费、病历取证费合计1383.6元。 以上有执行内容的条款,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008元,减半收取3504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1352元,被告***负担1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