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乡市万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0721执728号

新乡市万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你与王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豫0721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瑞霞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新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25×××55-0001-002538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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