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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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902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