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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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商丘市煤炭物资运销有限公司 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公司 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豫1402执恢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市煤炭物资运销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