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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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顺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2257元。 二、驳回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357元,原告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