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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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款2.7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55元,被告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负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