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应城市建筑总公司
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审被告袁勇泉赔偿原审原告刘雄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731864.26元,赔偿原审原告刘雄波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761864.26元。

二、原审被告李桂生、原审被告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刘雄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给付(或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审原告刘雄波负担1100元,原审被告袁勇泉、李桂生、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应城市建筑总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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