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应城市建筑总公司 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审被告袁勇泉赔偿原审原告刘雄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731864.26元,赔偿原审原告刘雄波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761864.26元。 二、原审被告李桂生、原审被告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刘雄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给付(或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审原告刘雄波负担1100元,原审被告袁勇泉、李桂生、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应城市建筑总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