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受伤的损失10998.05元,赔偿因张得真死亡原告***、***的损失107345元,共计118343.05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因张得真死亡原告***、***的损失167047.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可直接将理赔款汇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账户名:宁陵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41×××9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