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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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借款本金235504.24元、利息(含罚息)7374.7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6日起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对***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南福路31号(盛世御品)2幢206室房产,所有权证号:20××16,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南字第××号】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3.18元,减半收取计2471.5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