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9,948.03元。 二、被告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事故统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67,163.2元,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0,000元,即再向原告支付437,163.2元。 三、原告在取得上述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垫付费用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请求。 以上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6元,原告负担261元;由被告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685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5×××15)。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