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琨越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琨越矿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琨越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二次手术费等共计人民币227935.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琨越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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