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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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琨越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琨越矿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琨越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二次手术费等共计人民币227935.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琨越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