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2543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返还8703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