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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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峰达硅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申请人***、担保人承德市顺达铸造有限公司、高远、纪春玉为申请人承德峰达硅砂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全部财产(财产清单附后)。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