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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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市释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贷款本金79,28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开始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贷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开始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00元。 四、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共计12套房产(证号:(沙)私有2013503021号、(沙)私有2013503022号、(沙)私有2013503023号、(沙)私有2013503024号、(沙)私有2013501347号、(沙)私有2013501348号、(沙)2013504035号、(沙)私有2013504036号、(沙)私有2013504038号、(沙)私有2013504039号、(沙)私有2013501349号、(沙)私有2013501350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产应收入的5年租金总计45630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对被告***、***持有的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对上述(一)、(二)、(三)所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二)所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641.31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