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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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峰达硅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申请人***坐落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中街一建公司住宅楼(房权证号:围政字第××号)。 二、查封担保人纪春玉冀H×××××号奇骏小型越野汽车。 三、解除对担保人纪春玉坐落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商业用房(房权证号:围房登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