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龙头(3287-052)”(专利号:ZL20083014××××.5)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二、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龙头(3287-052)”(专利号:ZL20083014××××.5)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三、被告厦门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就其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告厦门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