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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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振通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111224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北京振通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2元,由原告北京振通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782元,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48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9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