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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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43745.14元(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账号:62×××72,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城北支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49536.57元(款项汇至原告以上指定账户);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2元已减半收取3466元、鉴定费8099元,合计11565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1626.67元,由被告***负担993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盼盼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舒星星 书记员刘璐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