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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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房地产集团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安墨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鹏耀物流有限公司 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5232491.97元,支付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85277.14元(428277.14元—343000元=85277.14元),2018年7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3.7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保全担保费5810元,支付律师费6908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057元,由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