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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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同心同德工贸有限公司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巍丰制塑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金4747716.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以4747716.67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追偿费(律师费)152431.50元; 三、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铜陵市巍丰制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铜陵市巍丰制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铜陵同心同德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铜陵经济开发区(同心同德)一层1号等5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通过依法处分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铜陵同心同德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1元,减半收取计23000.50元,由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巍丰制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同心同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