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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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南昌红谷滩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红谷滩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编号为79108402248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41432.8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9年11月6日为9859.32元,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南昌红谷滩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42元、诉前保全费1734元,共计6676元,由三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