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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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作出的(2017)赣0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 二、***、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民俗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8200元,合计715090元,由***、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民俗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艺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