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3民督470号

申请人: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倩,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2日发出(2020)皖0403民督47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皖0403民督47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杜晓峰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蝶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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