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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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3民督470号 申请人: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倩,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2日发出(2020)皖0403民督47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皖0403民督47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杜晓峰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蝶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