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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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396.1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1.78元,合计105717.9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92元(原告已预交144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46元,原告***负担54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负担受理费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9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