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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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705382.53元以及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计收逾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4元,减半收取6437元,由被告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