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1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13360.82元,并自2019年11月30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350元,减半收取12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75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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