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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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偿还借款本金522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21日开始以52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减已付利息532132.83元); 二、驳回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8340元,由被告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