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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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四扬物流有限公司 鹰潭宏畅物流有限公司 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鑫宏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鹰潭宏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2408129.4元、截至2020年3月18日的逾期罚息951081.98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240812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扣收的保证金人民币679115.7元应当按照先罚息后租金的顺序从上述应付款项中予以折抵; 二、被告***、***、江西四扬物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江西四扬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鹰潭宏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鹰潭宏畅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四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