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葫芦岛丰联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费,合计人民币112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剩余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营养费、停运损失、蔬菜等货物损失、鉴定费合计人民币233503.9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复印费8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2526元,由被告***负担2150元,由原告***负担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