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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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讷河市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盛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绥中县鑫惠金运输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按照分配比例25%赔偿原告***医疗费25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按照分配比例25%赔偿原告***医疗费2500.0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20%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182.58元; 四、被告***按照20%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182.58元。被告讷河市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富裕县昌达运输车队分别按50%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23365.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负担400.00元,被告***负担400.00元。 案件受理费532.00元,由被告***负担266.00元,被告***负担2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