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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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9005民初44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退休教师,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俊,潜江市浩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机动车驾驶员,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35号。 负责人:王锡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9年8月11日,被告***驾驶鄂ND12345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沿保台线由北往南行驶。10时10分,当车行驶至1402KM+200M处左转弯时,遇后方同向原告驾驶“天鹰”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朱五英由北往南行驶至此。因被告***驾驶机动车转弯时妨碍正常直行的车辆,导致其所驾车辆右侧尾部与原告所驾车左侧把手相挂,造成原告与朱五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确认,被告***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鄂ND12345号“北京”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综上,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671.72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之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四、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忠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子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