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乘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铁岭乘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用193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被告铁岭乘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564元(汇入建行沈阳崇宁支行“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XXX-xxxx,并须注明预交上诉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