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天龙米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江西天龙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HT***62号《综合授信合同》。

二、被告***、***、江西天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626958.0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9月17日利息为59577.53元、罚息为58422.17元,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江西天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4390元,由五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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