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宏运地产阜新有限公司 辽宁诚安建设有限公司 阜新市建设监理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宏运地产阜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诚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7435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1674351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金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自2017年12月25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宏运地产阜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诚安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代缴企业基本养老费89383.9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69元(原告已预交)及原告补交的案件受理费805元,均由被告宏运地产阜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