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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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七台河市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2019)黑092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在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按比例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7,541.62元[(311,805.40元-120,000.00元)×30%],共计人民币177,541.62元”、第五项“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2019)黑092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34,263.78元[(311,805.40元-120,000.00元)×70%],减去七台河市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垫付110,000.00元,余款24,263.78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三项“被告***、七台河市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第四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审鉴定费3,300.00元,由***、七台河市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10.00元,***负担99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977.00元,由***、七台河市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84.00元,***负担1,79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85.0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992.0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