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629,540.50元及利息1,547,868.14元,合计3,177,408.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19.27元,减半收取16,109.63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