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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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南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13421589.85元、代理手续费169984.83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4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108949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南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