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华唐铝业有限公司 常熟市蔚蓝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华唐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合金锭款367967.34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华唐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常熟市蔚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